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50+1”究竟是什么东西,它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它是在何种历史背景下出现的。
德国足协(DFB)章程第16章第2款和德国足球联赛联盟(DFL)章程第8章第2款中具体规定了50+1规则:一家股份公司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能申请在联赛联盟的执照并由此获得联赛联盟成员资格:当一家体育俱乐部拥有自己的足球部门,并且在该股份公司中“具有多数参与权”。并且,在首次申请执照时,该俱乐部必须在竞技上达到联赛的要求。
“50+1”并非与德甲一同出现的,它是在1998年10月由德国足协颁布并实施,为的是允许诞生之初为非盈利目的的德国体育俱乐部将职业足球部分割出来,成立股份公司以筹集资金,以此来加强竞争力,同时又确保会员依旧是俱乐部的主人翁。“50+1”的意思就是俱乐部母体必须拥有足球股份公司50%+至少1%的投票权,这就可以杜绝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德国足球俱乐部里只手遮天。
但像勒沃库森和沃尔夫斯堡从一开始就是属于企业的俱乐部,你没有道理倒过来剥夺拜耳或者大众集团的权利。于是“50+1”也加入了豁免条件,那就是“一个法律实体不间断并大幅支持俱乐部母体的足球事业超过20年”,拜耳和大众自动满足条件,而后来者也可以达成,例如霍普就在2015年夏天顺利成为了家乡俱乐部霍芬海姆的大股东。(至于红牛是如何聪明地规避“50+1”,买壳打造出莱比锡RB并可以为所欲为,并不属于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暂时放一边去。)